上海开放大学选派中青年骨干人员出国(境)研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2-28 浏览次数: 692

  为全面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努力打造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提高学校人才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加大培养力度,更好推进学校内涵和核心竞争力建设,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中青年骨干人员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访学进修,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快提升骨干人员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二、培养方式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出国培训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中青年骨干人员申报国(境)外培训项目,同时按实际需求选派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学、管理、科研和技术骨干人员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进行培训学习、访学进修或从事合作研究等活动。具体分为短期培训进修、核心课程进修、一般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四类。

  三、选派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以及为开放教育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能力突出,有较好的科研成果或科研潜力。

  3.具有一定的外语应用能力。

  4.除短期培训进修外,被选派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的专业负责人或骨干教师。

  5.原则上在学校工作满三年,年龄在50周岁以下。原则上三年内未参加主题类似的出国(境)培训。

  四、选派原则

  1.优先选派学科和专业带头人,中青年教学、管理与技术骨干。

  2.短期进修培训一般为3周左右;核心课程进修一般为3个月,不超过6个月;一般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一般为912个月。

  3.对于学校同意选派的研修对象,除短期进修培训外,报学校同意后,可自行联系合适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进行核心课程或学术科研的进修、访学或研究。

  五、选派程序

  1.人力资源部、外事办、师资中心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每年制订中青年骨干人员出国(境)培训计划,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于申报人员,由学校相关单位及部门根据选派要求,充分考虑学科专业建设、教学与管理、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以及骨干和梯队人才培养等需要进行择优推荐,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最终名单。

  3.选派人员名单确定后,人力资源部或师资中心应及时与其签订《上海开放大学出国((境)培训协议书》,并与外事办一起组织出国(境)前教育培训,外事办在培训时负责告知选派人员出国(境)工作流程。选派人员的因公护照、签证等出国(境)手续由外事办按规定办理完毕后书面告知人力资源部或师资中心,以继续办理培训费用支付(预付)手续。

  六、资助办法

  1.经学校选派参加出国(境)研修的,其培训费按学校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等签订的培训合同执行,费用由学校承担。选派人员办理护照、签证、体检和往返国际机票等费用由外事办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培训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选派人员自行承担。

  2.获市教委或其他渠道资助培养者,由学校统筹使用资助经费,经费的使用办法按国家或市教委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资助经费全部用于选派人员在研修期间所产生的国际往返旅费、进修学习费用、国(境)外生活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选派人员自行承担。

  3.选派人员在外进修期间,学校保留其国家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扣除车贴部分)以及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效益奖部分(年终效益奖由职能部门根据其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中的工作量津贴部分按原标准的50%发放(教师的工作量津贴按所在院系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50%发放)。社会保险仍按学校和个人各自应缴的金额缴纳。

  4.特殊情况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七、考核管理

  1.选派人员出国(境)研修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应参加部门年度考核。教师出国(境)研修期间可免除校内相应的教学工作量。选派人员完成研修任务后,应按要求填写国外访学进修考核表,由国(境)外访学进修机构和导师对其研修期间的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等情况进行评价。出国(境)研修人员在返校后应及时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办保管,并在两周内向人力资源部和所在部门提交详细的培训总结、培训鉴定等资料。

  2.选派人员出国(境)研修超过半年的,其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教师由师资中心负责),考核内容为《上海开放大学出国(境)培训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

  3.出访计划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实施的,或者出国(境)研修期间考核不合格,或者回国后一年内不能履行培训协议中规定义务的,由个人承担学校为其支付(或预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和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且今后不再具有选派参加出国(境)培训资格。

  4.出国(境)研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遵守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所到国家或地区的宗教和风俗。并且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出国(境)研修原则上不能延长时间,有重大原因确须延长期限,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5.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出国(境)研修人员完成任务后,须继续为学校服务五年。如在服务期间提出调离或辞职,须按规定偿还相应的费用。

  6.没有按照正常审批程序擅自出国(境)学习进修者,作为旷工论处,并须偿还相应的费用。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在外时间,视为逾期不归,按违约处理。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或作为自动离职处理。违约者须退还学校为其支付出国(境)进修所有费用,学校保留追索其相关费用的权利。

  八、其它

  1.开放大学分校中青年骨干人员参加总校组织出国(境)研修项目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