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开大委(2015)11号关于印发《上海开放大学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24 浏览次数: 860

各单位、部门: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开放大学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开放大学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

                                2015923

  

附件

上海开放大学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所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的实施意见和计划,制定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计划。

  (二)制定和调整本单位、部门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

  (三)审定本单位、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决定单位、部门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审定、修改本单位、部门内部的规章、规定。

  (六)审定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决算。

  (七)调整本单位、部门内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的建议。

  (八)审定本单位、部门年度考核方案及效益奖分配办法。

  (九)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提出处分建议等事宜。

  (十)决定单位、部门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范围:

  (一)组织人事部门建议任命本单位、部门科级(含副科)干部。

  (二)审定科级后备干部名单。

  (三)本单位、部门工作岗位人事安排及人员招聘工作。

  (四)单位、部门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安排。

  第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一)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不动产购置、置换的提出。

  (二)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涉及到学校较大额度支出的仪器设备材料添置更新、重要修缮项目的提出。

  (三)单位、部门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进修的安排。

  (四)单位、部门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未列入单位、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项目的提出;

  (二)未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年中需增加经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

  (三)财务预算内10万元以上计划(含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四)单位、部门领导认为应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二章 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具体内容,提交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班子成员三人以上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班子成员为三人或三人以下的,必须全部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员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可根据需要召开单位、部门成员会议,或通过员工座谈会、听取其他部门意见等形式,征求各方意见。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内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

  第八条  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内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因情况不清感到决策把握不大,若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待时机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第九条  已经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和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如有违反将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已经形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齐心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在领导班子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第十五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需变更的情况,应由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可以作为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部门人员发现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可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2.有意向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因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工作业务区别较大,“三重一大”决策的内容也有很多不同。如有需要,这些单位、部门可参照本试行规定,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