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开大委(2015)10号关于印发《上海开放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24 浏览次数: 851

各单位、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议事决策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文件精神,以及市科教党委《关于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上海市党政负责干部会议精神的通知》(沪科教党[2007]17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上海开放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开放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共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

                              2015923


附件

上海开放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议事决策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文件精神,以及市科教党委《关于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上海市党政负责干部会议精神的通知》(沪科教党[2007]17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上海开放大学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学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均属集体讨论决定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二)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学生工作中的相关重大事项。

  (三)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其中包括教育教学、教育传媒、教育技术服务等方面,规划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事项。

  (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年终工作报告的审定。

  (五)学校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或总结以及向学校党代会和教代会工作报告的审定。

  (六)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决算的审定。

  (七)学校下属单位或部门的党政管理机构、学术机构和学校有关团体的设置或调整。

  (八)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专业设置、教育传媒、教育技术服务和其他重要行政工作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九)学校的建设规划、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或其他重大办学资源的设置或重大调整。

  (十)学校大宗资产的购买,大额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审批等事项。

  (十一)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十二)学校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学校以上各种先进表彰的选拔、推荐。

  (十三)工会、共青团和女职工委员会及群众组织的重要事宜。

  (十四)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政策审定。

  (十五)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等突发事件和重大案件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六)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学校干部队伍建设事项。

  (十七)国内外重大的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八)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由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学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开放大学校务委员会、学术(位)委员会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确定。

  (六)学校有关社会团体主要领导人员的确定。

  (七)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国家或市下达的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三)学校对外投资项目。

  (四)重大的科研开发项目及加快学校发展的创建项目。

  (五)学校的国外合作项目,国内重大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

  (六)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不动产购置、置换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国有资产重大项目。

  (七)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基本建设和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及大宗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

  (八)学校党政领导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财务预算内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调整和改变。

  (四)大额贷款、还贷及融资。

  第七条  讨论决策的规则包括: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和条例,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在学校领导班子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章程规定,应由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学校领导班子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需要提交校务委员会、学术(位)委员会等机构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副处级职务以上干部任免,领导班子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事先征求纪委的意见等程序执行。

  其他有关的“三重一大”事项,在领导班子决策之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

  (二)民主决策议事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领导班子决策会议人员范围:学校党委正、副书记,党委委员,学校校长、副校长。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委托副书记、副校长确定。

  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亦可委托副书记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

  会议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如有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在会前向主持人报告。

  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处级干部任免事项的表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会议在讨论决策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重大重要事项按会议内容整理会议纪要。会议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执行决策的组织实施包括: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执行决定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或发现决定有失误,应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并由领导班子会议再议。

  会议决定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学校分管领导。

  第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

  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执行情况,学校主要负责人也应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汇报执行情况,并都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领导班子要向上级组织汇报贯彻本办法的情况,接受上级职能部门巡视或督查。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会议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学校实现一级对一级的责任负责制。纪检部门依据职责对会议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依据本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