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中层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2-06-01 浏览次数: 1010

 沪远教委(20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集团所属单位(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及各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集团所属单位(部门)经济重点岗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中层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必须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个一切”办学宗旨,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国家、学校(或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恪守“一岗双职”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带好队伍,做好工作。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接受与集团所属单位有业务合作关系或有工作来往单位(部门)及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

5.接受下属单位或有工作来往单位(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6.违反规定不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五条 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兼职、兼职取酬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2.在兼职的所属单位(部门)领取与职务相关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3.在以集团中层干部身份参与的有关经济活动中收取酬劳;

4.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其他违反规定兼职和兼职取酬的行为。

第六条 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利用职权或者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出国等方面谋取私利;

2.利用职权为本人争取科研项目提供便利;

3.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4.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5.违反规定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科研设备,个人借用、挪用、侵吞、私分科研经费;

6.其他利用职权在科研学术活动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七条 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单位或部门重大事项;

2.未经酝酿、论证和汇报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单位或部门重大事项;

3.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4.其他违反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八条 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或人员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酝酿、推荐、讨论干部聘用或人员任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或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在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等。

第九条 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私存私放公款,设立“小金库”;

2.指使财务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3.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4.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5.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6.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7.干预和插手集团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和招投标等事项,或者未按招投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决定有关价格、优惠条件和承包商、供应商等事项;

8.干预和插手集团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9.未经批准转让、转移、调换和变更专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

10.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11.其他违反经济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办学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批准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职务、职级出国(境);

3.未经批准脱离组织;

4.在国(境)外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5.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6.其他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2.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各种获取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3.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4.其他违反规定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 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

2.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4.允许、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集团有经济利益的活动或与集团合作开展其他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5.允许、授意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学校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劳务合作、经济担保、合作办学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或与学校合作开展其他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6.其他利用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单位(部门)党政一把手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单位(部门)一把手为本规定实施的主要责任人。集团纪委协助党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集团中层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集团所属单位(部门)要加强对中层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将本规定作为中层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考核、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等制度,及时指出、督促纠正中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市集团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集团中层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集团中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集团所属单位(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也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廉洁自律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