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贯彻《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3-06 浏览次数: 1063

沪委办发[2011]11号

        为全面贯彻《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精神,切实推进上海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为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准确把握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坚持把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与上海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相结合,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司法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相结合。

        三、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内容的确定,应严格按照中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到全面、真实、具体,突出重点。要把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党员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作为党务公开的重点,及时回应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需求,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各区县党委和市委各工作党委负责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乡镇和社区(街道)、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文教和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党组织要分类制定党务公开目录。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各自承担的领导责任制定符合各自特点的党务公开目录。党的基层组织对事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应列入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的基层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确保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制定目录、实施公开、收集反馈、归档管理等基本要求完善党务公开工作程序,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流程。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过程公开、扩大参与,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要求,将党务公开贯穿于基层党内重要事务酝酿、决策、实施和监督的全过程。

        (三)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明确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1通过有关会议的方式进行公开;

        2通过简报、通报等文件的方式进行公开;

        3通过设置党务公开栏、板报、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公开;

        4通过党建网站、局域网、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公开;

        5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

        党务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党务公开顺序应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究实效。

        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抓紧建立例行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监督员机制、党务公开工作内部反馈机制、上下联动机制,并将党务公开工作与“公推直选”、党代表任期制、党代会常任制、党组织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等制度相衔接。要推广和完善党员代表议事会、党内事务听证会制度,探索党员、党代表、党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制度,党代表提议提案的处理和回复制度等,不断增强党内工作、党内生活的透明度。

        五、认真做好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各项阶段性工作

        (一)动员部署(2011年第一季度)

        1抓紧研究部署。各级党组织要将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列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部署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2组织专题培训。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学习培训,使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了解掌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

        3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努力营造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试点(2011年第二季度)

        1各区县、市委各工作党委要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街道)、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中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试点单位,先行部署,积累经验,探索规律。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党务公开试点工作。

        2中央在沪单位、企业,外省区市驻沪办事机构等单位的党务公开试点工作,由其党组织关系归口的市委工作党委负责领导实施,也可单独实施。

        3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市管金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选择其下属单位开展党务公开试点,或采取先支部、总支部在基层党委的方式开展试点。

        4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选择党务公开试点的单位要有代表性,要积极探索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途径。

        (三)总结推广(2011年第三季度)

        1.反馈试点情况。选择部分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对面上推行这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报告。

        2.总结交流经验。适时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加强调研和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

        3.加强分类指导。各区县党委、市委各工作党委可根据试点情况,指导不同层面、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使党务公开工作由点到面、自下而上、有序推进。

        (四)全面实施(2011年第四季度)

        各区县党委、市委各工作党委要在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工作程序,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流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实现2011年底前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全面实行党务公开的工作目标。

        六、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由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保障。要按照“组织试点——总结推广——全面实施”的步骤,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与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本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党的基层组织是本级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党的基层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本市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街道)、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适用本实施意见,并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