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教育人,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阵地。上海的"一个龙头、三个中心"地位的确立,上海的世界一流城市目标的实现,需要一流高等教育的支撑。上海市高等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工作必须紧扣育人这个中心,体现时代特征和上海特点。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党的委员会的设置、主要任务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一)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高等学校党委必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和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制度。认真、正确地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1.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必须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比较和论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沟通情况,充分酝酿协商。当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不宜急于作出决定。
2.凡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3.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党委必须支持校长行使行政工作的权力,不可包揽具体行政事务;校长必须尊重党委对学校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权。以校长为首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在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并领导日常行政工作。
4.党委书记和校长必须经常互相通气,增进理解;必须尊重和支持对方按规定行使职权,并善于发挥各自的作用;必须讲党性,顾大局,成为团结整个领导班子的核心。
5.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三)高等学校党委和常务委员会的设置:
1.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500人的学校,党的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较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委员可适当增加,一般不超过15人,由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由15至23人组成。
2.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人数为7至11人。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3.党的委员会的组成应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除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外,应有党员正、副校长、党委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共青团、工会负责人等参加。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务干部在党委常委中不少于二分之一,党员正、副校长有条件的应进入常务委员会。
4.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
5.党的委员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职能部门。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党委保卫部与学校保卫处、学校党委学生部与学校学生处可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形式合署办公。
中等规模以上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统战部、武装部、老干部办公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等必要的工作机构。
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规模较小的学校,党委工作机构可适当合署办公,但必须保留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建制。
学校党委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如果工作需要,也可配备宣传员、统战员。
(五)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议大事、谋大局、管方向,以"突出的政绩造福于民、良好的政风取信于民",切实做到"让人民高兴、使人民放心";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校、系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推动全体党员"争当关心群众的模范,争当敬业创业的先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实行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作制度;坚持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制度、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和党内外监督制约制度;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维护学校稳定的工作,建立以党政领导为核心的维护高校稳定的工作机制;领导学校的群众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六)高等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1.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在党代会或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党的委员会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2.设常务委员会的在全委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3.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要注意充分发挥党委会的作用,既不能以常务委员会代替党委会,也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或常委会。
4.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七)高等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和实施的主要程序:
1.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由党政领导或职能部门经调查研究后提出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
2.根据讨论、决策的主要内容,视情况分别听取学校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各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高知代表等的意见。
3.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
4.根据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集体决定的方案,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5.党委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党委要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必须提交学校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学校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主要内容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2.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
3.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计划。
4.年度经费预决算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5.学校机构、院、系、所、学科、专业的增设、撤并及招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方案。
6.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7.学校教学、科研、后勤改革的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
8.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
9.学校师资队伍、干部队伍、职工队伍建设和晋级晋升的工作方案、校内工资改革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要问题的原则意见。
10.需要提交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
(九)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党校是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一个重要部门,主要任务是轮训和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校长由高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专职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党校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需的经费、教室、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选聘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担任党校的兼职教师。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要完善课程设置,要规范班次和学制。
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置和主要任务
(十)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至11人,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双重领导下工作,任期四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由学校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十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受理党员、群众对党员、干部在党纪和党风方面的举报、控告和建议,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支持、维护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顺利开展;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工作。
(十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的体制。纪检监察机关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若干纪律检查员、监察员。
三、系级单位党组织的设置、主要任务和重要工作的决策
(十三)高等学校系级单位的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十四)党员人数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的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委员会。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纪委由3至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系级单位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参加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系级单位党组织应配备专职的书记或副书记等党务干部。
学校的二级学院党组织可参照系级单位的办法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党委会和纪委会。
(十五)高等学校系级单位党组织主要任务是: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全面扎实地推进"凝聚力工程"建设;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在重大问题上及时统一党员的思想,使党员在教职工中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和凝聚作用;抓好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健康的政治氛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本单位的干部工作,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十六)高等学校系级单位行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行政正副负责人、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等,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重要事项有: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2.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
3.系科主要专业与本单位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4.本单位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5.有关资金分配方案、职称职级评定、住房分配申请和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本单位科研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七)高等学校系级单位行政工作重要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1.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
2.党政主要领导相互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3.根据议事决策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4.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如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四、党的支部委员会设置、主要任务和参与行政工作的形式与内容
(十八)高校党支部在校党委、系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担负着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在教学、科研、产生、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是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
(十九)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级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应尽量减少联合党支部的数量。联合党支部选举产生委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代表性。
做好党支部委员和支部书记的选拔工作。要让那些党性强,作风正,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有一定组织能力,业务突出,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同志担任支部委员和支部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教研室的正、副主任。
(二十)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经常党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一)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研室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应通过教研室工作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教研室工作会议由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人参加。
教研室行政工作重要事项主要是: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校、系(院)各项决定在教研室中的贯彻落实。
2.教研室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教学、科研等重要改进方案与实施计划的制定。
3.教研室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
4.教研室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任用。
5.教研室教师的职称晋升、课题申报、出国进修、奖金发放和住房分配等。
6.教研室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干部工作
(二十二)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党委必须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学校干部的选拔任免要认真参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领导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强的改革开放意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工作的同志担任各级领导。
(二十三)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任届期满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会报告工作,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必须向上级党委书面上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会的请示,经上级党委书面批复同意后,着手筹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会。学校党委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了解和酝酿讨论,提出新一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党委正、副书记候选人,纪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上报上级党委,经上级党委批准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党委正、副书记,纪委正、副书记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实行整体任期制,校长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副校长不单独规定任期,其职务任免与校长的换届同时进行。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提名、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有关部门会同上海市教卫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任命。
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和纪委书记的调整必须事先征得上级党委同意。在学校党委主持下,经过民主推荐,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提出考察人选,由党委组织部门对所提出的人选进行考察,经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名单报上级党委。经考察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任命。
学校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人事处长、财务处长、监察处长和审计处长在任命前,须征求市教卫党委意见,任命后抄报市教卫党委组织处备案。
学校院、系党总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中层干部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分管党政领导或组织部门提名,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交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党务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中层干部由学校任命。
(二十四)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工作,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干部岗位职务要求和条件,由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考察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形式,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对所选拔任用的干部,原则上实行逐级提拔。
学校党委要重视干部的教育培养工作。认真组织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定期安排学校党政领导进市级以上党校学习进修;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和中、青年干部、学校中层干部到各级党校学习培训。要把干部的学习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内容之一。
学校党委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重视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党委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同时要积极主动做好中层后备干部工作,大胆选拔任用优秀中、青年干部。校级后备干部按1:2的比例选拔,中层后备干部按1:1的比例选拔。同时要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学校党委要重视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通过社会实践、轮岗交流、业务进修、外出考察、下基层担任实际工作等,使干部接触实践,经受锻炼,积累经验,提高素质,增长才干。
学校党委要协助上级部门对党政班子工作和党政领导个人进行考核,并定期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和内容,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干部,必须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学校党委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做到对干部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解决自身问题的觉悟和能力,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干部特别是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认真过好民主生活。对干部的各类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方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党总支(系级党委)应根据校党委关于干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对单位干部工作向党委提出建议,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二十五)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加强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高等学校党的组织要重视和定期研究党员教育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活动。对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员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情况要认真地记录和考核。
(二十六)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两周一次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定期参加民主生活会。
严格党员管理。要把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与对党员的各项考核和管理结合起来,按照有关程序,认真有效地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密切党群关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重视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关心离退休党员的政治思想和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十七)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党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要积极地建立扩大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在学生、青年教师和专业骨干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学习机会,进一步培养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素养。
要建立一支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重点培养对象队伍。要让他们参加党章小组,进校党校系统地学习。要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可采取多种形式,在实践中对重点培养对象加以锻炼、考察、培养,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要确定年度发展对象,做好近期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和预审工作,把好政审关,形成各种完整的书面材料。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特点,加强教育,通过分配一定的工作,使预备党员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要按有关规定对他们进行定期考察,鼓励进步,找出差距。要认真做好转正工作,严格转正手续,按时审批。预备党员应积极努力,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遵守党的规定,履行党员义务。
七、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十八)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
党委要经常研究师生的思想状况,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议,讨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要立足主动建设,把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的正确导向。
校党务部门和各党总支、党支部要认真按照党委的部署,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从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出发,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校行政领导和行政部门在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要提出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各级行政干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校产的各个环节中,确保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保障机制。
学校要把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作为各级党政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在思想工作中的作用。
(二十九)高等学校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十)高校党组织要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针对本单位突出的、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热点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要认真组织好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精心安排学习的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政治理论学习与有效地解决教职工的思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与责任感。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建立考核表彰制度,把思想政治表现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成绩优异的教职工应当予以表彰、鼓励。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凝聚力工程"建设,从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从具体实在的小事做起,通过建立工作机制,依靠广大党员一起做工作,发挥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党总支和党支部在开展"凝聚力工程"建设时,要做到目标、措施和责任明确,要有检查、有总结。
(三十一)高校党组织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要创造性地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要遵循大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德育的总体目标,科学地规划和部署各阶段教育的具体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
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推进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的工作。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并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完善教学内容体系,改进教学方法。
要通过校风学风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法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三十二)高校党组织要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
要和行政、工会一起组织教师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书育人任务,通过典型示范、监督检查、奖惩激励等途径,促进全体教师把传授知识和教学生做人结合起来,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鼓励教师担任导师、班主任或兼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服务工作都要明确育人职责,落实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措施。
(三十三)高校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坚持不懈地抓好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各方面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将长远目标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并保证必需的资金。要重点抓好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并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和优化校园环境建设。要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学校、院系、班级、宿舍等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十四)高校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
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到2%。兼职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要保证把三分之二的精力放在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上。
要从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和本科、硕士毕业生中选拔培养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要通过岗前培训、轮岗交流、社会实践、挂职锻炼、课题调查研究、党校学习、攻读思政专业双学位和硕士学位、国内外短期进修等途径,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要完善考核制度和表彰制度,不断增强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事业心和使命感。要重视完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专业职务系列,要采取措施,积极解决好他们的专业职务评聘、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八、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三十五)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工会班子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工会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出的重要问题等。党委要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十六)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共青团和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大学生骨干队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充分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的作用,通过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培养优秀的学生骨干,为党的队伍不断输送新鲜血液。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作用,团结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发展。
(三十七)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教职工的经济分配、住房分配、医疗保障、职工福利等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党委在决策前后都要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要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住房分配等方面的民主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上述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党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