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2-08 浏览次数: 920

沪远教委(2001)39 

  根据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对干部实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使集团党委、行政和各单位、各部、处、系、室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现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沪委[1996]11)和市教育党委、市教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制度。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依法行政;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党政日常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开展、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二、组织责任

  ()集团党委的责任

  1.对集团的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执行中共中央和上海市委、市府、市教育党委、市教委有关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结合实际,确定阶段性目标,制定集团党风廉政工作建设方面的具体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坚持每半年部署一次集团党风廉政工作。

  3.抓好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领导开展查处集团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败坏党风、政风、行风的有关问题的工作。

  4.对集团党政领导班子、纪委和各系、部、处、室、中心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纠正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5.领导、支持和帮助纪委、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集团行政的职责

  l.与集团党委一起对集团的廉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行风建设的要求,加强师德、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结合业务工作,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纠正不正之风。坚持从体制、机制、法制上三位一体的推动廉政建设。

  2.贯彻落实教育部、市委、市府、市教委和集团党委的决议决定,坚持廉政和行风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3.对集团各单位、各部、处、系、室的廉政状况负责,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向市教委和集团党委报告。

  4.领导、支持和帮助监察室开展工作。

  ()集团纪委的责任

  1.协助集团党委抓好集团的党风廉政工作,向集团党委和市教育纪委报告情况。

  2.根据市纪委、市教育纪委和集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制度、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处、系、室开展党风廉政工作;

  3.抓好信访和案件的查处工作。

  4.根据集团党委的工作要求,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处、系、室的党风廉政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并向集团党委提出工作建议;会同集团组织部协助集团党委抓好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5.协同组织部考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会同集团办公室、组织部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集团监察室的责任

  1.根据集团党委、行政工作要求,开展廉政监察建设,并向市教育纪委、监察室和集团党委报告情况。

  2.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集团实际制定廉政工作的具体工作计划以及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处、系、室开展廉政工作。

  3.查处对集团处级干部的信访举报和集团任命干部违反政纪的案件。

  4.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

  5.对集团各单位、各部、处、系、室执行法令、制度和规定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纠正不正之风工作。

  ()集团各党总支、党支部和各单位、各部、处、系、室的责任

  1.正确掌握、执行集团和上级部门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贯彻落实集团党委和行政部署的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任务,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确定具体目标,制定实施计赳。

  2.结合业务工作,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对责任范围内的行风建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治理的日标和措施,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纠正不正之风,对发生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整改,重大问题向集团党委、行政和纪委、监察室报告。

  3.集团组织部在考核部门工作和考核考察干部时,应将部门开展党风廉政的工作和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并在考察选拔处级及以上干部时,先就考察选拔对象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征求集团纪委的意见。

  4.协助集团纪委、监察室开展党风廉政工作。

  三、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基本责任

  1.带头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经常督促检查责任对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规定的情况,每年在与责任对象谈心时,要了解其在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规定、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必要时还须及时提醒帮助。在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时,除应教育督促责任对象如实讲清情况、执行组织决定外,还应在民主生活会上认真检查自身履行责任的情况。

  2.对所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要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结合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要求,并按照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督促责任部门提出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出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行业风气建设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报告上级。

  3.每年应对所分管的各单位、各部、处、系、室的党员、干部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

  ()具体责任

  l.党委书记责任

  (1)对集团党风廉政工作负首要责任,对集团党委和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对集团各党支部书记及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2)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集团的实际,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目标、措施,按期进行部署。

  (3)把党风廉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规定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集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按规定召开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

  (4)亲自阅处重要举报件,经常关心和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工作,指导、支持集团纪委正确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5)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规定,每年与党委班子其他成员谈心一次,对新上岗的责任对象开展党风廉政谈话,对全集团党政负责干部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

  2.主任责任

  (1)与集团党委书记一起对集团的廉政状况和行风建设状况负首要责任,对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状况负责,对各单位、各部、处、系、室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负责。

  (2)根据上级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组织制定廉政工作和行风建设的计划、目标和措施,按期进行部署,同时将工作职责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按规定及时召开集团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集团的行风和干部的廉政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4)亲自阅处重要的举报件,指导、支持监察室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5)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规定,每年与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心一次,对新上岗的责任对象开展廉政谈话,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廉政教育。

  3.党委副书记和副主任责任

  (1)协同集团党委书记和集团主任抓好党风廉政工作,对分管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状况以及分管工作中的行风建设状况负主要责任,对所分管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2)结合所分管的工作,按要求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纠正不正之风。

  (3)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规定,按规定与责任对象谈心和在责任范围内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参加分管的单位、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学习会或民主生活会。

  (4)督促检查分管的单位、部门和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支持集团纪委、监察室开展工作。

  4.纪委书记责任

  (1)协同集团党委书记抓好集团的党风廉政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对集团纪委副书记和集团各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2)及时传达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协同集团党委书记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和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制度。

  (3)对党风廉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分析并向集团党委报告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加强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组织协调重要案件的查处,对党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予以督促提醒。

  (5)模范执行党风廉政的各项规定,有计划地参加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学习会或民主生活会。

  5.各单位,各部、处、系、室主任(处长、部长)和党支部书记责任

  (1)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对所承担的业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状况和行业风气建设状况负具体责任。

  (2)按照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发生的问题和部门、行业中的不正之风,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3)模范执行党风廉政规定,按规定与责任对象谈心和在责任范围内进行党风廉政教育,配合集团纪委、监察室开展工作。

  四、考核与检查

  ()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应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一起进行,并作为评选先进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不力的,应予批评、教育。

  ()全集团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每年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

  ()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由集团纪委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每年向集团党委报告一次。

  五、罚则

  党风廉政工作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情况是指:

  ()对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工作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

  ()掩盖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和群众的正确意见、建议的。

  ()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行为。

  六、责任查究

  ()责任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应查明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凡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两个党政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个单位、部门或人员的,其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同一个单位、部门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依照党章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OO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