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开放大学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6-01 浏览次数: 1142

各单位、部门:

  为深化上海开放大学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上海教育电视台、上海市电化教育馆、上海市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下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及准入审核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上海开放大学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开放大学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暂行办法

上海开放大学

2016531


  附件

上海开放大学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上海开放大学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上海教育电视台、上海市电化教育馆、上海市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下同)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及准入审核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沪人社专〔201073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本学校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学校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学校所属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 学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公开招聘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含面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学校所属各用人单位、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数内,严格控制进人计划,对事业编制员工以按需缺额补充的原则,向学校人力资源部申报下年度招聘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用人单位或部门人力资源规划及目前用人情况分析;

  (二)申请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应聘条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学校人力资源部汇总各单位、部门的招聘申请,编制《上海开放大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讨论稿)》,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根据各单位、部门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讨论确定学校年度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包括具体招聘岗位、招聘数量、应聘条件及招聘方式(考试、考核内容办法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学校将招聘计划(附《招聘简章》)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核准备案表》,报送上海市教委审核后,报市编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 学校编制招聘公告,内容一般包括:

  (一)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职数;

  (三)应聘条件;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有关专业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的招聘信息,具体如下:

  (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即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上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二)上海开放大学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三)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人才招聘会(市人才中心招聘专场、师资专场招聘会等)等宣传招聘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人力资源部受理应聘人员材料,按当年学校招聘公告中相关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十四条 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进行综合测评。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一般采取试讲(或技能测评)与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试讲、技能测评成绩占考试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十五条 学校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人员,一般组织参加公共科目的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根据岗位和专业特点确定考试或考核方式。

  (一)公开招聘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公共科目外,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专业科目的笔试。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

  (二)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以试讲的方式进行考核。学校一般组成57人的考察组对应聘教师岗位人员组织试讲考核。试讲采用课程面授的形式,由应聘人员主讲,讲课内容在本专业本科课程教科书范围内选定,试讲中应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工具,对应聘者的基本素质、语言组织能力、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仪表仪态等教育教学基本功及专业知识、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考察测评。

  第十七条 学校公开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根据公开招聘的岗位要求,可由学校组织自主命题,也可委托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

  第十九条 采取笔试、试讲、技能测评方式招聘的岗位,应根据相应成绩,按照由高到低排列原则,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进入面试的应聘者进行集体面试,主要对其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面试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60%


第五章 体检与政审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或考核的应聘人员,应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人力资源部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或以函调等形式进行政审,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以及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六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若有异议,由学校领导班子根据查实的内容与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送市教委审核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至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部门负责人员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招聘岗位与需求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学校内、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考核题目内容的;

  (五)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公开招聘诚信管理机制。将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