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12-04-27 浏览次数: 8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5号)、《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ll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切实加强高校党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结合上海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校党校是在高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以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高校党员、干部及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把坚持和加强党性教育作为全部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真正发挥"阵地"和"熔炉"作用。
        第四条 高校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 培训处级、科级干部;
        (二) 培训处级后备干部;
        (三) 培训党员及非党高级知识分子;
        (四) 培训党务干部和政治理论骨干;
        (五) 培训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六) 开展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和研究。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设专职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校长按高校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应列席同级党委讨论思想、理论和党建工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配备兼职副校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干部。
        第六条 校党委要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具体体现在:
        (一) 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二) 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年初要制订党校工作计划,并由职能部门落实招生计划。党委负责同志要到党校讲课,并参加党校的主要活动。
        (三) 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
        (四)加强党校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五)确保经费,并不断改善党校的办学条件。
        第七条 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党校与各高校党校为业务指导关系。教育党校要及时向高校党校传达上级党委、党校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要及时了解和研究高校党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教育党委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要发现和总结党校办学经验,及时交流推广。负责制订主体班次的教学计划,供各高校党校参照执行。加强对党校干部及教学骨干的培训。组织编写主要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对高校党校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规模较大的高校,可建立院(系)分党校。校党校负责对分党校的工作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中心,突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备的知识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
        第十条 要突出党性教育,把党性教育作为学员的必修课,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有条件的班次,应开展以"三讲"为核心内容的党性分析活动。
        第十一条 教学形式要不断创新、生动多样。充分运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力求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提高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密切联系国内外形势的实际、校中心工作的实际及学员的思想认识实际。
        第十三条 各类培训班要达到相应的时间要求。各类干部班次应掌握在80学时左右;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应不少于160学时。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 党校的干部、教师应围绕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内容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党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党校及教育系统的整体优势,形成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工作机制和队伍。
        第十七条 要聘请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研究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热心干部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教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重视干部、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党校干部教师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九条 高校党委和行政要保证给予党校必要的经费投入,列入学校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保证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如教室、讨论室、办公设备、图书资料、计算机及其他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廿一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廿二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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